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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姚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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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为躲来车所驾车辆侧翻
2014年4月的一天,艾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垛石镇唐庙街的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庙街以北路口时,遇被告贾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沿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艾某未立即减速并认为自己能够顺利通过路口,没想到罐车继续转弯,艾某只得向东打方向,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当即侧翻。贾某转弯后看到摩托车侧翻,遂停车将艾某拉起,双方以为没有大事,均未在现场报警便各自离开。
事故发生5个多小时后,艾某发现自己右锁骨骨折才报警。因现场变动,交警部门出具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成因的证明。艾某将贾某、贾某受雇的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6.3万元。
拐弯未让直行来车担责三成
庭审中,三被告认可贾某驾驶的车辆是其受雇的某公司所有,贾某系公司雇工,当时正在从事公司安排的雇佣活动。但是认为该次事故系单方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就此次事故形成的材料及对原告艾某、被告贾某的询问笔录,结合证人徐某、张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艾某系为躲避贾某车辆发生侧翻。艾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三轮车上路行驶,遇到贾某驾驶的车辆左转弯时,未采取刹车减速等有效制动措施,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未采取避让措施,让直行的艾某先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结合事故成因和责任认定,判定贾某承担30%的赔偿比例,因贾某系某公司雇工,发生本次事故时系从事雇佣活动,某公司应对贾某给艾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艾某的相应损失。最终,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赔偿艾某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驳回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算交通事故与车辆撞没撞无关
承办此案的法官张健超介绍,两车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车辆是否相撞没有必然联系,应当认定艾某受伤系因交通事故所致。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和市民,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才能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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